依據《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,請求運營增值電信業務的,應當契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第十三條的規則和下列條件:
一、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全網SP事務,應當具有下列條件:
1、公司有必要為10位以上技能人員,簽定勞動合同,上齊社會保險。
2、公司的運營地址不得與注冊地址不同。
3、公司注冊資金不要為技能入資,或其它入資局勢。
4、公司注冊資金為一千萬元。
5、還有就是您所請求的SP公司屬于國內的內資公司,如有法人股在其間,而法人股有外資背景不主張請求。
6、廣電背景公司主張不要請求。
7、公司有相關技能人員,且技能人員至少十人以上。
二、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地網SP事務,應當具有下列條件:
1、運營者為依法建立的公司;
2、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百萬元人民幣;
3、有與開展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;
4、有為用戶供給長時間效勞的信譽或許才能;
5、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能計劃等。
6、有必要的場所和設備;
7、近三年內未發生過嚴重違法行為等;